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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级法院:网游账户不能随意封

2015-10-12 09:56:49 来源:17173 作者:吴铎思 杨长平 编辑:闪光 

  通过网络游戏存在的漏洞,何林在不同的服务器中“倒卖”虚拟财产,不到半年时间就赚了近20万元。游戏运营商发现后,封了他的游戏账号并没收了账户里的2.7万余元及36亿两的游戏币。为此,何林诉至法院,要求判处游戏运营商解封游戏账号、返还账户现金、游戏币,并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目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游戏运营商解封游戏账号、返还账户现金、游戏币。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例游戏玩家与运营商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

  何林是一个知名网络游戏的资深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他发现所玩游戏存在漏洞,即不同服务器之间的游戏道具有价格差,其中蕴藏着不小的“商机”。于是,他陆续申请注册了72个游戏账号,通过其中43个账号下的1072个游戏角色携带游戏道具,把道具从低价服务器带至高价服务器出售获得游戏币。此后,他再通过游戏平台出售游戏币,换成“真金白银”。在此过程中,何林按运营商的规则向其缴纳了转换服务器的费用和出售游戏币的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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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查证,何林购买游戏币花了85万余元,转移服务器花了5.5万元,出售游戏币所得110万余元,不到半年时间赚了近20万元。

  何林此举引起了游戏运营商的注意。运营商认为,何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所得是“不正当利益”。因此,于2013年5月16日,游戏运营商向何林发出《账号处罚通知》,理由是“利用游戏内容牟取商业利益”,“暂时隔离”了他的43个账号,同时扣除账号内的36亿余两游戏币和2.7万余元现金。

  对于游戏运营公司的决定,何林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受到了侵害,因此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定运营商归还其账户内的现金及游戏币,解除对其账号的封锁并归还游戏道具。

  该游戏运营商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指出游戏服务条款明确约定“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道具等,其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为避免破坏游戏的公平性或平衡性,用户同意并理解其只能通过游戏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正常的娱乐互动,以及基于该娱乐互动的需要于该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游戏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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