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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告《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侵权 庭审记录曝光

2014-04-22 17:22:00 来源:GAMELOOK 作者:未知 编辑:慕南 

  审判长说: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51:42]

  被告说: 当庭不能发表。 [11:51:42]

  审判员说: 被告庭后7天内向法庭提供质证意见。 [11:51:43]

  审判长说: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51:43]

  审判员说: 双方举证是否完毕? [11:52:41]

  原告说: 是的。 [11:52:46]

  被告说: 针对今天的举证有可能有补充。 [11:52:58]

  审判员说: 就事实部分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 [11:53:16]

  原告说: 游戏的策划人是不是夏某? [11:53:30]

  被告说: 不是,是叶某。 [11:53:37]

  原告说: 夏某是否是被告公司员工? [11:53:47]

  被告说: 是的。 [11:53:52]

  审判员说: 被告是否有问题发问? [11:54:03]

  被告说: 没有。但是补充一点,关于采访的内容是否真实不确认。 [11:54:19]

  被告说: 炉石传说的游戏2004年的版本是否有变动? [11:55:16]

  审判员说: 原告先确认作品的创造时间和发表时间。 [11:56:12]

  原告说: 我们主张的是一整部游戏,创作和完成日期都是2013年3月,发表于美国波士顿。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就文字和音效进行了中文翻译。 [11:58:26]

  审判员说: 哪些行为构成侵权?有什么表现形式? [11:59:11]

  审判员说: 被告除了通过网络的方式,是否通过其他方式? [11:59:14]

  审判长说: 原告陈述针对起诉后,被告做了改动,但是组合和特效还是侵权的,原告是玩法没有做改动还是改动后还是构成侵权的? [12:00:19]

  原告说: 是没有进行改动。实际上是在于卡牌套牌的组合,被告实际上还是采用了该组合。 [12:03:02]

  审判长说: 被告有何意见? [12:03:05]

  被告说: 2014年3月后发布的版本,我们的人物数量明显增多,牌也多。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以我们提供的事实为准。 [12:04:08]

  原告说: 就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辩论意见,根据网络侵权的特性,

  1、本案的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是要保护炉石传说的权利,如原告举证,炉石传说以魔兽世界为原本,这是新类型的互动游戏,不能直接归入著作权法中的单一作品。在表现形式来看,结合文字、图形、音效等内容,可以归类于著作权法项下的某一类型。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原告是炉石传说是权利人,该游戏在2013年3月在美国波士顿发表,原告2就游戏的权利获得了中国大陆的发行权等,2013年8月要求部分人员进行了内测。本案中原告对炉石传说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原告2也有法律的依据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对被告提出主张。

  2、本案中原告并不主张该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和游戏所呈现的内容进行保护。炉石传说包含了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对于我们所主张的著作权内容,已经向法庭做了详细的陈述。其所构成的著作权项下的类型,独创性的内容,被告抄袭的比对内容,详尽了表述了原告要主张的内容。3、被告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没有对原告是否是炉石传说的著作权人提出质疑。综上原告享有著作权。原告的主张是成立的,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一种原创者,都是作者的独立构思的产物,同时注意作者是否做出了创造性劳动。只要原告的创作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独创性,原告的主张就是成立的。法律中明确对作品的保护,是对原理的表达或者表现。当作品的内容成为表现形式时,这些表达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我们前述具备了著作权的独创性。被告的侵权行为,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中被告实际接触并且熟悉原告的游戏产品,在庭审中列举了大量证据,都是来源于原告的网站和其主创人员的陈述,原告2013年3月23日首次发布游戏,被告通过参与测试和观看视频,被告制作了炉石传说宝典,在2013年9月9日在网站上发布,被告原封不动的使用了原告的游戏内容。该宝典载明是经典魔兽系列的延伸,10月24日网易宣布炉石传说内测,被告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进行了复刻。还有其工作人员夏某的采访内容,从夏某的陈述,明确印证了被告公司的抄袭。充分证明了被告接触和了解原告游戏的事实。被告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确的。被告发布了炉石宝典,为侵权做了准备。

  3、被控的侵权产品和我们的权利产品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这种行为原告已经向法庭做了一一陈述和比对,被告没有做直接的抗辩,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产品实质性的侵权是明确的,这种侵权行为是成立。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作品与原告不同,并举证原告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被告没有全面举证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或来源于公有资源。被告不能证明其举证内容是事实存在的,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原告的游戏界面,卡牌元素是属于计算机软件的普遍表述。综上,本案中被告的举证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证明性,也不具有充分的印证性证明其自己的观点。原告的著作权时成立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成立,被告依法承担相关赔偿损失的责任。一部分是合理费用,一部分是损失部分。合理费用主张公证费、翻译费。损失部分是要求法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依据是著作权法的规定。庭审中提交了实际损失角度计算的依据,这种计算的方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法庭认为按照我们提交的依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请求法庭按照酌定的判赔相关数额。根据被告提出的抗辩,1、被告从三个方面否认了原告的标志、界面、卡牌的不具有独创性,被告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主张 [12:44:28]

  原告说: 我们要主张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包含三部分,主张的是每张卡上数字的编排。我们认为这样的组合具有唯一性,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关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设计卡牌的时候也用到数学的公式。原告主张的卡牌和套牌并不是实现唯一的表达,是可以作为作品被保护的。原告不是来源于真实世界的游戏,游戏卡牌的设计有各种可能性,不存在有限的表达。要求合议庭对原告的独创性进行保护。我们要求保护实现这种卡牌和套牌的组合。 [12:52:27]

  审判长说: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2:56:18]

  审判长说: 原告主张所有卡牌上的文字,我们认为没有依据的。普通玩家需要通读游戏规则之后才能明白,更重要的是炉石传说属于卡牌游戏,游戏本身没有表达。整体不存在,部分也不能构成。文字的句式大部分是重复的句式,缺乏主语,缺乏关联词。根据著作权法对文字的定义,原告作品的文字部分不属于该定义。其次,即使合议庭认为文字具有独创性,被告也不侵权。文字属于思想和表达的等同,不能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数字,本身数字不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和原告的文字本身表述不同,卡牌名称也不同。最后关于新版本的游戏,被告一直在进行更新,于2014年3月发布了新版本游戏,并将有争议内容删除了,玩家登陆游戏后会自动更新。 [13:22:16]

  审判长说: 第一轮辩论结束,恢复法庭调查。原1、2签的许可协议涉及条款是授予权利,两原告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原告明确原告1授予原告2 什么权利? [13:26:27]

  原告说: 协议第二条。 [13:44:57]

  审判长说: 回去询问当事人,庭后7天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14:04:15]

  审判员说: 继续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就针对于美术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和复制的标准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05:07]

  被告说: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们的工作内容不存在侵权行为,希望法律给予明确界定。 [14:07:24]

  审判长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法庭征询一下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有调解的意向? [14:07:37]

  原告说: 不同意。 [14:07:56]

  审判长说: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合议庭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再评议决定是否再次开庭。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后当事人应阅看笔录,如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退庭。 [14:08:04]

  书记员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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